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994年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适用本条例。
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 ...
江西省中医药条例(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保护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发挥中医药在卫生与健康事业中的作用,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明确中医药主管部门,合理配置人员,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医药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 ...
福建省中医药条例(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技创新与合作交流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建设中医药强省,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鼓励中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适应中医药发展的多元投入机制,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 ...
安徽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
第六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发挥华佗医学、新安医学特色优势,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建立中西医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弘扬中医药文化,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事业发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中医药发展专项规划;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推动建立中 ...
黑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0年10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中西医结合的方针,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产业体系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工作;
(二)中医药行业准入、监督、执法、信息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促进中医药产业化发展,组织开展中药资源普查、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
(四)组织开展中医药科学研究、人才培养;
(五)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建设;
(六)开展中医药其他方面的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
地方法规
未读吉林省中医药发展条例(2020年11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充分发挥吉林省中医药资源优势,促进中医药产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建设中医药强省。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科学设置中医药主管部门、配备中医药专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捐赠、资助中医药事业。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 ...
辽宁省中医药条例(2023年11月1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进健康辽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保障体系和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促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省、市、县中医药主管部门(以下称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 ...
地方法规
未读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扬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采取措施,加大对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和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加强蒙医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促进和规范蒙医药事业发展。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中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 ...
山西省中医药条例(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创新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服务、产业发展、传承创新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和优势互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林业和草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和交流,依法开展服务,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促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