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黎医药苗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2024年1月12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传统黎医药苗医药(以下简称“黎苗医药”),发挥自治县黎苗医药资源优势,保障和促进黎苗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县从事黎苗医药预防、诊疗、保健、康复,黎苗医药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黎苗药材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或炮制以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黎苗医药是黎族苗族医药的统称,是黎族苗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健康养生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黎族苗族人民对自然、生命、健康与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以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康养体系。主要包括:
(一)黎苗医药理论体系、知识以及历史传承;
(二)黎苗医药材自然资源,黎苗药材种植、养殖技术,黎苗药材采集、加工、炮制、储存等方法、技术;
(三)黎苗医药饮片、成药制剂研发、制作加工、储存的方法 ...
地方法规
未读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2010年4月2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12月29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一节 中医药服务机构
第二节 中医药服务人员
第三节 中医药服务规范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一节 中药产业
第二节 中药制剂
第四章 人才培养与科研支持
第一节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二节 中医药人才评价
第三节 中医药科研支持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传播
第一节 中医药传承
第二节 中医药传播
第三节 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
第一节 保障措施
第二节 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深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 ...
地方法规
未读呼和浩特市促进中医药发展办法(2019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3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地名管理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发扬中医药历史文化,促进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内蒙古自治区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管理,中医医疗、保健,中医药科研,中医药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以及中药材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蒙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蒙医药传承创新、应用发展。
第三条 中医药管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中医药管理的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 ...
地方法规
未读咸阳市促进中医药发展若干规定(2024年12月26日咸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保健、产业、科研、教育、文化、对外交流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统筹推进中医药高质量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规定,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职责支持辖区内中医药发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医疗保障、招商等有关部门应 ...
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2023年8月16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体系与能力建设
第三章 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四章 创新与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建设中医药强市,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守正创新、增强能力、广泛受益的原则,发挥金陵医派等地方中医流派的特色优势,促进中西医协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需求。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中医药服务、管理和保障体系,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中医药管理人员,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评价范围,建立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采 ...
行政法规
未读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 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 ...
地方法规
未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24年3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产业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创新
第六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发挥各具特色的民族医药作用,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医药事业发展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指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维吾尔医药、哈萨克医药、蒙医药等少数民族医药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自治区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加大扶持力度,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推动中医药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西医结合。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领 ...
地方法规
未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医药条例(2002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技创新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创新、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加强中西医协作,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服务和 ...
青海省中医药条例(2022年3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第四章 中医药教育与科研
第五章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医疗、预防、康复、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挖掘和保护、继承和发展相结合,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疾病治疗、疾病康复中的特色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本省采取措施,充分发挥具有特色的少数民族医 ...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 中药保护
第四章 中医药产业发展
第五章 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
第六章 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
第七章 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
第八章 保障与监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 ...

